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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育部新聞稿】

保障消費者權益-

教育部呼籲辦理留遊學業務皆須與消費者簽訂「定型化契約」

發稿日期:101.02.05

發稿單位:國際文教處

單位聯絡人:洪嘉青

聯絡電話:7736-5730

E-mail:heartmap@mail.moe.gov.tw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在教育國際化觀念驅動下,赴海外研習並追求不同文化與生活體驗,已蔚為風潮,每年至外國留、遊學的年輕學子,日益增加。有鑑於此,教育部呼籲大眾,依現行法律規定(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),不論任何形態的企業經營者,如欲與消費者發生留學或遊學的消費關係,就要適用教育部所公告的「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與消費者簽訂「定型化契約」

教育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特別提供以下資訊供社會各界及學生、家長參考:(一)依政府現行法令規定,留遊學服務業為一般行業,除公司登記外,並不須特別申請許可,所以消費者在與業者接洽時可請業者出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,或上經濟部商業司「公司商號登記查詢系統」查詢公司是否有合法登記設立。(二) 良好業者應會主動提供商品或服務品質書面保證書,詳細說明有關費用、交通、住宿、餐膳、接送服務、保險、國外合作教育機構等事項,洽詢過程中若有疑問應多方查詢。(三) 在還沒有詢問清楚前,不要輕易繳交任何費用,若有繳費時,一定要請業者開立發票、代收轉付收據或收據(加貼印花),並要求業者簽訂契約、或將口頭保證書面化。(四) 與業者簽訂契約的時候,應有5天以上審閱期,為了維護自身權益,消費者應將契約攜回詳細審閱,對照上述提到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看有沒有危害到自己權利的地方。

另教育部每年定期有針對留遊學業者使用中契約進行查核,相關結果都公佈於「海外留遊學資訊入口網站」(http://www.studyabroad.moe.gov.tw),民眾如想參考,可在yahoo或google等搜尋引擎鍵入「留遊學」三個字,就可以找到相關網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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